食品原料『番瀉』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,107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

衛生福利部為確保消費者食用安全,明定以番瀉為食品原料之使用規定外,並要求顯著標明相關警語。欲標示內容如下

  1. 番瀉使用部位為新鮮或直接乾燥之葉及莢,不得經萃取等其他加工處理,且僅限用於茶包,供沖泡飲用
  2. 番瀉苷(sennosides)之每日使用量不得達12毫克
  3. 需標注事項如下

(1)番瀉苷含量

(2)「本品可能導致腹瀉」、「於晚上食用一次,一星期不得食用高於三次,
欲連續食用超過一星期須先諮詢醫師意見」及「有慢性腹瀉、腸阻塞、腸狹窄、乏力、
炎症性結腸疾病(如克隆氏症、潰瘍性結腸炎)、闌尾炎、不明原因腹痛伴隨水及電解質缺乏、嚴重脫水
或是慢性便秘者,以及孕婦、授乳婦女及未滿十歲兒童不宜食用」或等同意義字樣之警語

經查獲番瀉產品不符合前述規定者,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公告:http://www.fda.gov.tw/TC/newsContent.aspx?cid=3&id=22692
新聞稿:http://www.fda.gov.tw/TC/newsContent.aspx?cid=4&id=t31746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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